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用来规范和调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关系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率先在全国各省市中制定出台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条例共24条,主要内容是:一是尊重各少数民族对语言文字的选择权;二是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三是首次设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政许可条款;四是明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责;五是进一步规范双语教学;六是重视培养双语教师和人才。此外,条例还对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影视的制作、译制和播出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