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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委召开《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讨论稿)专家论证会
时间:2012-07-24 来源:原创 作者:管理员 浏览:1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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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要求,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4日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讨论稿)(以下简称《条例》讨论稿)专家论证会议。省社会科学院、云南民族大学、云南人民广播电台、省民族学会、省民族理论学会、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云南民族博物馆、云南民族出版社、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专家及部门负责人共30余人出席会议。

  省民委马春副主任作《关于制定〈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省民委政策法规处杨剑波处长作《关于〈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说明》,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丽峰研究员主持会议。会议邀请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省民族学会会长郭大烈先生担任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一致认为,制定《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十分必要,对于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合法权益,保护、抢救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中华民族文化,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推动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各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意义重大。《条例(讨论稿)》立法宗旨明确,法律、政策依据充分。各条款内容充分考虑了我省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实际,同时又正确处理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之间的关系,规范了二者并不冲突,且功能是互补的。《条例》(讨论稿)突出了前瞻性、可操作性,总体上已趋于成熟,专家组同意本《条例》(讨论稿)。

  专家及相关部门与会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少数民族语言并非只是人们的社会交际工具,同时至少还是社会问题、文化资源和民族权利。《条例(讨论稿)》体现了上述精神,并作了细化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会上,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了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并建议省民委在本次会议后根据专家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再作适当修改后尽快报省政府审议,争取早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